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供热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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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正,2021年12月3日修正 |
第三十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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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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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正,2021年12月3日修正 |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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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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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正,2021年12月3日修正 |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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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供热企业停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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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0份 |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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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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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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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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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系统填报 |
企业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 |
0个工作日 |
个工作日 |
— |
系统受理 |
通过系统判定填报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
按系统要求填报,信息完整 |
个工作日 |
— |
审核 |
审核申报材料,做出审核决定 |
按系统要求填报,信息完整 |
个工作日 |
— |
公示 |
面向社会进行审核结果公示,10天,公示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
按系统要求填报,信息完整 |
个工作日 |
—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7号
电话:0532-67767591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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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2-83992662(市北区人民法院);0532-86988355(黄岛区人民法院);0532-58713626(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00(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咨询电话
回答:0532-66796227
问题:是否可以网办
回答:是
问题:是否收费
回答: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