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 |
鲁卫妇幼字〔2024〕3号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及申领等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并经审核登记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为签发机构。签发机构应当遵照本办法要求,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条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监督,书面委托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与监督,可书面委托同级相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机构(含受委托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制度。严格落实证章分开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应由专人分别管理,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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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 |
鲁卫发〔2019〕10号 |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遵照本办法要求,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委托省妇幼保健院承担全省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各级出生医学证明具体管理与监督。可书面委托同级相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人员,做好相关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为签发机构。管理机构(含受委托承担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的机构,下同)、签发机构要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制度,由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印章管理,加强宣传工作,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进行宣教,指导产妇及家属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主动及时申领证件,同时受理群众咨询,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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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卫办妇幼发〔2023〕4号 |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2号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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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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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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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父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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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否 |
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非母亲领取)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样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申请 人需到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否 |
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存根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出具 |
否 |
户籍核查函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表格样式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申请人需到辖区医疗机构申领 |
否 |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表格样式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发,申请人需到辖区补发机构申领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收取并审核办理人申请材料 |
办理事项是否符合鲁卫发【2019】10号文政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 |
0个工作日 |
确定是否受理 |
审核 |
审核相关材料 |
符合审核条件 |
0个工作日 |
审核完毕 |
办结 |
出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事项是否符合鲁卫发【2019】10号文政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 |
0个工作日 |
出生医学证明 |
行政复议
部门:城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97号
电话:0532-6776758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 368 号、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 22-1 号、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 199 号、胶州市马蹄泉路 15 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 35号
电话:0532-12368、0532-58713626 ( 城阳区人民法院 )、0532-87291621( 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 铁路运输法院 )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出生证明丢失如何补办?
回答:出生医学证明为属地化管理。应先咨询原签发机构。原签发机构先出具原始材料,拿原始材料及相应证件去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办理补发。
问题: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所需要什么材料?
回答: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之内办理的,所需要的材料为: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知情告知书,首次签发登记表,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需同时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领证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并进行身份核验。
超过3个月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应当提供助产机构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页)等相关材料,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或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问题:可以线上办理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吗?
回答:不可以,目前线上办理只能用于首次签发。
问题:如何办理线上《出生医学证明》?
回答:下载“爱山东”APP,搜索“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信息完整后选择邮寄或自取。
问题:线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代办吗?
回答:不可以,必须由母亲发起申请并进行身份核验。
问题:出生医学证明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回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