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九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内容: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九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网站下载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查询反馈 |
查询申请人所需信息,形成查询结果反馈申请人。 |
申请人查询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规划的要求。 |
20个工作日 |
查询结果反馈。 |
受理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0个工作日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237号一楼
电话:0532-85586916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3号、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1号、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
电话:0532-80880601(市南区人民法院)、0532-66878560(李沧区人民法院)、0532-88892028(崂山区人民法院)、0532-82978801(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