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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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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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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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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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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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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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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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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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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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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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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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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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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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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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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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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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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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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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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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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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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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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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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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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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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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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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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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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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原件或复印件 |
0份 |
电子
|
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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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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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评定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二)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三)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四)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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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许可决定 |
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三)涉及消防的建设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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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197号
电话:0532-67767591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泉州路15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广州路37号甲
电话:0532-83992662(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0532-86988355(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0532-58713626(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0532-87291600(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0532-82978801(山东省青岛市铁路运输法院)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包含的建筑情形有哪些?
回答: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所包含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