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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实施主体 |
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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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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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37201492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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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702145611839005437201492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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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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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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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版本 |
17 |
事项状态 |
5 |
| 服务对象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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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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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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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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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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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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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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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4 |
权限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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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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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法定办结时限原则上为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承诺办结期限 |
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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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期限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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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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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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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方式 |
1 |
| 办理结果名称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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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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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事项支持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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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675号城阳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局19号窗口;城阳区城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阳区明阳路东实验二小西侧);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中心(城阳区流亭街道安亭路1号);城阳区夏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339号);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阳区惜福镇王沙路农商银行南100米);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宏通路11号);城阳区上马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阳区上马街道凤仪路77号);红岛街道服务中心(城阳区红岛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河套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河套街道靖海路社区服务中心)
电话:0532-667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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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675号城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服务局督查科(3-A13室)
电话:0532-66796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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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675号城阳政务服务中心1楼人社局19号窗口;城阳区城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阳区明阳路东实验二小西侧);城阳区流亭街道社区中心(城阳区流亭街道安亭路1号);城阳区夏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339号);城阳区惜福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阳区惜福镇王沙路农商银行南100米);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宏通路11号);城阳区上马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阳区上马街道凤仪路77号);红岛街道服务中心(城阳区红岛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河套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河套街道靖海路社区服务中心)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设定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受理条件
- 材料目录
- 办理流程
- 法律救济
- 行使内容
- 中介服务
- 常见问题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社保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第二款
参保人员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第三款
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
查看原文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社保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第二款
参保人员死亡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第三款
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鲁政发〔2013〕13号 |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
查看原文 |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发〔2014〕8号 |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查看原文 |
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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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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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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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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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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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办结 |
县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注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 |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5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 申请 |
参保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0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参保人员出现哪些情形应当进行注销登记?
回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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