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15〕230号 |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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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15〕230号 |
第七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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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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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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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空白样表 |
示范文本 |
材料来源 |
来源说明 |
是否可告知承诺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内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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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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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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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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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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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卫生健康部门核发 |
否 |
居民户口簿(内地居民)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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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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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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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更正证明(内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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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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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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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出具 |
否 |
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内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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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其他 |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出具 |
否 |
居民身份证(内地居民)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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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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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户籍部门核发 |
否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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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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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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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签发 |
否 |
香港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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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 |
否 |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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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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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
其他 |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并出具 |
否 |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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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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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并出具 |
否 |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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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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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 |
否 |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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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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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有关部门核发 |
否 |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并出具 |
否 |
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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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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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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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各国出入境管理局及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或其他机构。 |
否 |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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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3份 |
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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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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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也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免费照相 |
否 |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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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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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
否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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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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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 |
否 |
澳门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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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纸质版
|
非必要
|
无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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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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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签发 |
否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
1个工作日 |
第四十一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
行政复议
部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7号
电话:0532-66767589
行政诉讼
部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
电话:0532-58713754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供的声明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回答: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